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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中途退出 旅行社退款800元

我要评论 来源:长寿新闻网  2014/7/26 4:15:27   浏览次数:
[导读]:高考后,小王与朋友外出散心,选择了七天八晚的云贵川双飞豪华游,行程至第二天早上,小王因家中急事独自返回长寿。事后,经过投诉维权,小王拿到了800元退款。

      长寿新闻网  记者  傅智治

      核心提示:高考后,小王与朋友外出散心,选择了七天八晚的云贵川双飞豪华游,行程至第二天早上,小王因家中急事独自返回长寿。事后,经过投诉维权,小王拿到了800元退款。

      案件回顾:旅游途中游客终止行程

      6月末,得知自己的高考成绩后,小王与3名朋友相约外出散心。小王联系了我区某旅行社,双方签订了七天八晚的云贵川双飞豪华游,全程不进商场,不到收费景点,住宿标准四星,价格3299元。

      刚到云南第二天,小王便接到父亲电话,因家中有急事,小王随即购买机票返回重庆。当时,导游建议,完成行程后随队返回,否则旅游费用概不退还。由于时间很紧,小王选择了自行离团。

      事后,小王找到旅行社要求退还剩余行程的费用共计2355元。旅行社以“自行离团”为由,拒绝退款。小王不服,到区消委投诉。

      争议焦点:旅客违约是否承担全部损失

      小王认为,合同约定的行程为七天八晚,他实际行程仅两天,剩余的五天行程并未实际发生,旅行社应当退还该部分费用。小王的计算依据为,七天共计3299元,行程每天471元,行程剩余五天,共计2355元。

      旅行社称,旅行社在出发前已经支付了机票、火车票、景区门票、晚会门票、四星级酒店等费用,即便小王没有参加,旅行社也不能退还有关费用。且合同约定行程为七天八晚,离团前导游也尽到告知义务,小王单方违约,自行离团,应当视为主动放弃行程,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小王认为,许多预付费用,旅行社事后可退回。比如机票,顶多损失20%的违约金,再比如酒店住宿,许多酒店都与旅行社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均按实际入住情况结算。旅行社全盘否定了小王的辩驳,称机票是团购的,属特价机票,若要退票,要损失80%的本金。又称暑假期间是学生游高峰,云贵川是热门线路,酒店一票难求,均按事前协议结算。

      几经争论,小王坚持旅行社应按照行程实际发生费用结算,退还未发生的费用。而旅行社则坚持“谁违约,谁担责”,小王违约在先,应该承担全部损失。

      消委声音:扣除必要费用  全额退还余款

      区消委受理此案后,同时否决了小王的退款要求和旅行社的拒赔主张。最终,经协调,旅行社退款800元。

      区消委认为,根据新《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行社坚持“谁违约,谁担责”,要求消费者全额承担违约责任,貌似合理,实则违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区消委认为,小王的退款计算依据看似有理,实则无理。鉴于本案“必要费用”的计算很难找到具体标准和执行依据,最终采取协商方式结案。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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