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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源保护区游泳为何屡禁不止?

我要评论 来源:长寿新闻网  2014/8/2 23:13:10  作者:李秋晨  浏览次数:
[导读]:连续三天,本报记者跟随区联合执法队,对污染饮水源行为进行查处,一天比一天“收获”大。饮水源保护区游泳为何屡禁不止?

      长寿新闻网  记者  李秋晨

      连续三天,本报记者跟随区联合执法队,对污染饮水源行为进行查处,一天比一天“收获”大。饮水源保护区游泳为何屡禁不止?

      7月30日是联合执法的第三天。傍晚6点左右,当联合执法队来到区养老服务中心附近时,只见几十台私家车停靠在河边。来到河边,这里已是人声鼎沸,俨然成了一个露天游泳场。近百名成人、小孩在此游泳嬉戏,还有不少卖凉面、西瓜的摊贩在此做生意。而岸边一块“饮水源保护区禁止游泳”的标牌已经成了摆设。

      “你们每天喝的就是这些水!”执法人员再三喊话,声明此处为长寿城区饮水源取水点。然而,一些被劝导上岸的游泳者还是不以为意。一位带着小孩的女士甚至说,自己喝的是自来水,和这些水没有关系。另外几位男士说,这么大一条河,游泳洗澡影响不大。

      在返回的路上,执法人员发现,刚才被劝离的一些人又转移到另外一处继续游泳。见到执法人员,这些人才不舍地驾车离去。

      但渡镇副镇长叶炳轩无奈地说,为了保护好饮水源,镇上一方面用广播宣传,设置禁止游泳的告示牌,同时,在去往游泳点的路上设置障碍。然而,游泳者“见缝插针”涌入取水点游泳。

      2011年颁布的《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27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区县(自治县)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操作起来有难度。”农环与宣教科副科长樊卫国表示,相关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是对这种行为的执法主体,但是对于违反规定的普通个人实施起来,需要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及多部门配合行动。

      如何保护好饮水源,但渡镇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镇将加大对周边村民的宣传力度,同时,在沿岸各处设置醒目的禁止游泳标牌,将相关法律和处罚规定印制在标牌上,警示游泳者,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区将在烟坡取水点周边修筑防护墙,杜绝游泳者和其他污染行为。同时,加大查处力度,制止危害饮用水安全的违法行为。

      在此,我们也希望,广大市民能多一份责任,多一份公德,不要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游泳,共同保护好我们的饮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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