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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需提前告知用人单位

我要评论 来源:长寿新闻网  2014/7/26 4:15:34  作者:左娇娇  浏览次数:
[导读]:根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职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试用期内,那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长寿新闻网  记者  左娇娇

      7月23日,在经开区某企业上班的黄先生来电咨询,他因个人原因想离职,想咨询如何合法地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据区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职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试用期内,那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除因个人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等,职工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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