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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关于开展桃花河污染整治的通告

我要评论 来源:长寿区人民政府  2014/5/27 12:08:30   编辑:湖山在线  浏览次数:
[导读]:为遏制桃花河水体污染趋势,改善流域人居环境,保障居民健康生活,加强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开展整治工作。
      为遏制桃花河水体污染趋势,改善流域人居环境,保障居民健康生活,加强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寿委发﹝2014﹞12号)有关要求,结合整治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4年5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整治范围
桃花河干流及其支流流域。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场镇(城区)生活污染。完成流域场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验收并移交运行。清查、修复、新建场镇(城区)二、三级污水收集管网,确保污水应收尽收。清除、收运流域内干流及其支流河道漂浮物(含淤积物)及两岸垃圾。完善垃圾收运系统,添置配套设施,实现流域垃圾收运系统全覆盖,确保不对河流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直排生活污水进入流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对偷排、漏排行为进行整改,做到排放合法合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整治水产、畜禽养殖及屠宰场污染。对整治范围内的水产养殖户、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点),实施分类整治,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配合整治工作。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自行检查整改,达到合法合规。执法部门将严肃查处水产、养殖及屠宰场超标排放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整治工业企业及小型加工作坊污染。对流域内废水排放、水污染的食品、机械加工、建材等企业及小型加工作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违法建设的一律关闭或取缔;对其他污染源,按照环保法律法规限期整治,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固废综合处置。
(四)整治餐饮等服务行业污染以及学校、医院、市政设施等污染。对于能进入污水收集管网系统的农(集)贸市场、餐饮店和洗车场等服务行业以及学校、市政设施等,根据实际情况配建油水分离器、生化处理池或隔油沉淀池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接入污水管网。对于不能接入污水收集管网系统的,要经治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才能外排。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履行自查自改自达标义务。执法部门将严肃追究超标排放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五)开展生态修复。论证和实施生态补水工程,保障桃花河的生态流量,对污染淤积严重河段进行清淤,并实施桃花河流域水土保持及水源涵养工程,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工程的实施。
(六)进行景观打造。对桃花河城区段沿岸进行景观打造,实现桃花河城区段水清岸绿、环境优美、风景秀丽、景色宜人。河域所涉单位和个人均应积极响应,服从规划,配合打造工作。
四、对积极执行本通告,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的,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五、在整治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整治工作,促进流域污染整治早见成效。对违法阻挠、破坏整治行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整治工作,举报违法违规污染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区桃花河污染整治攻坚指挥部,举报电话:023-40663037,举报邮箱:thhwrzz@163.com。

七、本通告授权区桃花河污染整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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